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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友国与闵大群、闵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国,闵大群,闵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李友国,经商。被告闵大群,经商。被告闵大洪,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国与被告闵大群、闵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国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闵大群、闵大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国撤回对被告闵大群、闵大洪的起诉。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友国负担。审判员  易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朝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