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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自玉与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玉,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赵自玉,男,汉族。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德永,职务XXX。原告赵自玉与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自玉、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德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自玉诉称,1995年1月20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四方山基金会存款14000.00元,月利1.5分,期限为一年,到期本息合计16520.00元,基金会出具入股股金凭证一张。原告父亲赵兰于1995年1月在被告的基金会存款2000.00元,月利1.5分。存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对存款本息进行结算后,计入基金会账目,作为存款凭证。其后,原告与其父亲与被告每年进行一次结算。2000年年末,原告与被告计算后,在基金会存款44432.00元,原告父亲与被告基金会结算后,在基金会的存款为5374.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利息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82778.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答辩,原告手持票据谁盖的章不知道,谁收的钱不知道,而且村里没有这笔账,基金会没有权利用村里的公章,但公章肯定是真的,这个基金会现在是破产了,债权债务在哪不知道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入股股金凭证一份,意在证实被告应当承担义务。被告质证意见:谁盖的章找谁,怎么能盖村里的章。证据二,孙生德证明一份,意在证实村里计算到2000年末的账是原告的父亲赵兰的账本金加利息共是5374.00元;原告是本金加利息是44432.00元,以上原告自2000末开始计算到2015年10月末,以44432.00元加5374.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16520.00元已经包括在44432.00元内,然后计算利息到2000年末就是这个数,5374.00元的本金是2000.00元,当时也是村里出具的票据,但是已经找不到了,后期就不给开股金票据了。孙生德现在四方山村住,原来在村里有职务,现在不在村里任职。被告质证意见:此证系个人行为,与村里无关,现在孙生德在村里已经没有职务了,所以他为原告出证明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村里。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因反映事实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对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赵自玉系被告甘南县四方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方山村)村民。1995年在被告四方山村开办基金会期间即1995年1月20日,原告存款14000.00元,被告四方山村为原告赵自玉出具入股股金凭证一份,凭证中记载计息时间:从1995年1月20日起至1996年1月20日止,月利1.5分,计算利息为2520.00元,本息合计16520.00元,被告四方山村为原告赵自玉出具的入股股金凭证中入股金额为16520.00元。原告称,另有其父亲赵兰存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但票据无法找到。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基金会存款及利息共计182788.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被告以村委会名义设立基金会吸纳村民存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但双方约定利息后,将利息计入本金出具入股凭证,应视为利息计算完毕,双方对结算后的金额即16520.00元再无其他利息的约定,故本院支持原告1652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赵自玉存款165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赵自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5.76元,减半收取2102.88元,原告负担1912.82元,被告190.05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蒿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