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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与代喜德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代喜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被告代喜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以下简称吴店农商行)诉被告代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店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代喜德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元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店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代喜德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明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