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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宋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黄忠,职业个体。身份证号:×××被告王龙,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安民乡曲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诉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