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宋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黄忠,职业个体。身份证号:×××被告王龙,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安民乡曲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诉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