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功宇申请执行陈定血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功宇,陈定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马功宇,男,1975年生。被执行人陈定血,男,1957年生。马功宇申请执行陈定血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定血偿还申请人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用65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