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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连福与曹月岩、史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福,曹月岩,史向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吴连福。委托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月岩,现下落不明。被告史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福与被告曹月岩、史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