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马福仁、相世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福仁,相世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867号原告:张涛,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马福仁,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相世玺,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马福仁、相世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