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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马福仁、相世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福仁,相世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867号原告:张涛,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马福仁,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相世玺,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马福仁、相世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