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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被执行人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太平路345号东临,法定代表人,荣鹏本院在执行王爱军诉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6748.1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商终字第36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