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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娟、周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娟,周海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廖品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系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娟,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周海兵,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娟、周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娟、周海兵的诉讼。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