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裴敏与被执行人王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敏,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裴敏,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被执行人王军,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荣兴镇平安河村。本院在执行(2012)大洼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裴敏与被执行人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