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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与白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白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大安镇姚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夏潮明,经理。被执行人白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冀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辰(2015)蓟民初字第31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海 鹰代理审判员 李��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