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闫兴保与刘东山,许冬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兴保,刘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86号申请人:闫兴保被执行人:刘东山,许冬仇本院在执行闫兴保与刘东山,许冬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东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