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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于伟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伟,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于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亚军,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231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于伟、刘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伟、刘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伟、刘亚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于伟购买的,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南湖大路28号,丘(地)号:,合同编号:房屋面积:173.7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