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梁玉杰与被执行人孙加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杰,孙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梁玉杰,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电焊工,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新兴镇王家村一组0123。被执行人孙加龙,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顺社区。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梁玉杰与被执行人孙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