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连祥、徐吉祥与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祥,徐吉祥,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孙连祥申请执行人:徐吉祥被申请执行人:平涛本院在执行孙连祥、徐吉祥申请执行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连祥、徐吉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在监狱服刑,申请人孙连祥、徐吉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连祥、徐吉祥发现被执行人平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