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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川、赵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川,赵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60号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66号。法定代表人滕秀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娇惠,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信贷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赵建川,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赵明贵,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明贵、赵建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明贵、赵建川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