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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郝永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卢士林,郝永安,刘伟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卢士林,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郝永安,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伟臣,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生与被执行人卢士林、郝永安、刘伟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查找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3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