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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非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家庄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家庄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非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裕华区政府院内)。被执行人石家庄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县富强路162号。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石家庄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非执字第00011-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非执字第00011-1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