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德强与杨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强,杨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强,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杨大权,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张德强与被执行人杨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大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