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冯亚琴与王学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琴,王学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176号申请人冯亚琴,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岐山县凤鸣镇电力局家属院。被申请人王学达,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大营乡八角庙村吴家庄。申请人冯亚琴与被执行人王学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亚琴依据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96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9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