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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华强与周小兰、丁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强,周小兰,丁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80号申请执行人华强,居民。被执行人周小兰,居民。被执行人丁同杰,教师。申请执行人华强与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除已给付的借款利息外再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华强借款本息合计600000元,于2013年10月底前、12月底前各履行150000元、450000元,原告华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确定的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华强即可按700000元(已履行的部分相应扣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负担案件受理费3840元;且申请执行人华强对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的抵押物(位于东台市东台镇金海西路62号世纪金海花园3号楼1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与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协议以该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所得价款受偿,价款超过本条确定的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应履行数额的部分归被执行人丁同杰、周小兰所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东台镇金海西路62号世纪金海花园3号楼101室的房屋所有权,现该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房产正在评估拍卖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