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友娥、张玉振、张晓玉、王州州、梁雪层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友娥,张玉振,张晓玉,王州州,梁雪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江波,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友娥,女,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玉振,男,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晓玉,女,1992年4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州州,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梁雪层,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友娥、张玉振、张晓玉、王州州、梁雪层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22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友娥、张玉振、张晓玉、王州州、梁雪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友娥、张玉振、张晓玉、王州州、梁雪层偿还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友娥、张玉振、张晓玉、王州州、梁雪层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766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