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齐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某将孩子李晓阳交由其抚养,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其子李晓阳暂由被执行人齐某自行抚养。二、被执行人齐某同意李某不定时探视其子李晓阳,齐某有协助、配合探视的义务,对李某探视不得阻碍,并提供方便。李某探视李晓阳,应提前与齐某联系,共同协商探视时间、地点。经与李晓阳沟通查明,其子李晓阳亦不同意跟随李某生活,李晓阳也不愿与李某见面,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已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并未违约,现双方仍应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执字第962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