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小梅与张逍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梅,张逍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田小梅,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晓峰,男,汉族,系渭南市物资工业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逍晏,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逍晏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小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94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逍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逍晏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田小梅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张逍晏被逮捕羁押看守所,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小梅发现被执行人张逍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