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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9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某,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3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