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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梅与王崇雨、肖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梅,王崇雨,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436号申请执行人:周梅,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崇雨,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肖雨,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周梅与王崇雨、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崇雨、肖雨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