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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丹、于学水、李侠、李作松、何思静、张希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张希成,王丹,于学水,李侠,李作松,何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法定代表人:林丽娟,女,45岁,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希成,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大清村三组237。被执行人王丹,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机关家属区725。被执行人于学水,男,1963年12月23日,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海英村朝阳街组145。被执行人李侠,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志红村青年点148。被执行人李作松,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赵圈河公共事业管理站工作,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执行人何思静,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苏水北路10号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希成、王丹、于学水、李侠、李作松、何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公证处(2014)洼证内字第25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