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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春霞申请执行刘召军、宋巧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霞,刘召军,宋巧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09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霞,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刘召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巧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春霞与被执行人刘召军、宋巧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作出(2013)东执字第30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巧翠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宋巧翠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岗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