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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祖国荣与孙建红、张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国荣,孙建红,张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祖国荣,男。委托代理人:彭晓荣,女。委托代理人:李青,女。被执行人:孙建红,男。被执行人:张孝云,女。本院在执行祖国荣申请执行孙建红、张孝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孙建红、张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证,申请人祖国荣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孙建红、张孝云夫妻二人位于澄城县城关镇南大街西五路菊花园小区1号楼中单元502室单元房一套属实,该房屋房产产权证号:澄房权证私字第184**号,面积131.24㎡,且申请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用以偿还债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已通过澄城县房管所将该房屋查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祖国荣、孙建红、张孝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姬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