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宁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18号原告:宁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被告:钱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宁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经审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宁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