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德梅与吴小东,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梅,吴小东,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梅,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吴小东,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小燕,住双辽市。马德梅与吴小东,王小燕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小东,王小燕于2015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德梅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案件受理费7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