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继宏与付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继宏,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夏继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付友,住双辽市。夏继宏与付友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5)双茂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友于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夏继宏借款本金752000元及利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122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友做了还款计划。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