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继宏与付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继宏,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夏继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付友,住双辽市。夏继宏与付友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5)双茂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友于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夏继宏借款本金752000元及利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122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友做了还款计划。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