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黄良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黄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峰,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良东,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黄良东计欠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电脑横机配件款109850元,双方同意黄良东以270套同步轮(同步轮除材质为铁质外,其他技术参数与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一致)抵偿上述债务,并另行向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3500元;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前至黄良东处领取270套同步轮,黄良东于2015年5月7日前向其支付13500元,如果黄良东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有权按109850元及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黄良东仅未支付135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如果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受领符合图纸技术参数的同步轮,则视为其放弃本案的债权;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24.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良东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7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良东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至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在该社区没有任何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