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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喜厚与刘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厚,刘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59号被执行人李喜厚,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刘忠平,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李喜厚与被执行人刘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忠平个人工资收入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