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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窦权与张闯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权,张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窦权,51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闯,25岁,住双辽市。窦权与张闯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姚连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