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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文强、马亚红与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强,马亚红,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强,男,汉族,住凤翔县长青镇。申请执行人马亚红,女,汉族,住凤翔县长青镇。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雍兴路。法定代表人陈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文强、马亚红诉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