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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旺与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旺,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田旺,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九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丛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32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