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道平与余正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平,余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平,男,生于1945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正利,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南郑县汉山镇人民政府干部。李道平申请执行余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余正利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道平偿还借款30000元及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正利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道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余正利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主动履行。现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正利工资帐户,其个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庞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