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疆玉龙枣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阿不杜哈力克开荒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玉龙枣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阿卜杜哈力克·哈帕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玉龙枣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墨玉县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E5片区。法定代表人:宁金龙,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卜杜哈力克·哈帕尔,男,维吾尔族,1952年7月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玉龙枣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枣园公司)与被上诉人阿卜杜哈力克·哈帕尔开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墨玉县人民法院(2015)墨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玉龙枣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金龙、被上诉人阿卜杜哈力克·哈帕尔及其委托代理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2015)墨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按法律规定退还上诉人新疆玉龙枣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黄 军 琴审 判 员 买买提明·买苏木代理审判员 包 建 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建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