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昆山申请执行常安秋、常东方、段官生、柳再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昆山,常安秋,常东方,段官生,柳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张昆山,男,1955年生。被执行人常安秋,男,1967年生。被执行人常东方,男,1975年生。被执行人段官生,又名段管生,男,1957年生。被执行人柳再东,男,1974年生。张昆山申请执行常安秋、常东方、段官生、柳再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常安秋、常东方、段官生、柳再东偿还申请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用140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