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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永启、靳彦霞等与靳锡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启,靳彦霞,侯兴,靳彦瑞,靳彦青,靳锡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侯永启,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靳彦霞,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侯兴,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靳彦瑞,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靳彦青,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靳锡沦,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侯永启、靳彦霞、侯兴、靳彦瑞、靳彦青与被执行人靳锡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侯永启、靳彦霞、侯兴、靳彦瑞、靳彦青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靳锡沦财产状况的线索。被执行人靳锡沦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靳锡沦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