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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二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东梁窝村村民委员会与付建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东梁窝村村民委员会,付建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2720号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东梁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培旺,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秀安,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建禄,农民。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东梁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付建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随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秀安,被告付建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村村民。2012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鱼池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东大坑两个鱼池共计40亩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148000元,于每年1月1日前缴纳本年度的承包费。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1日前缴纳2014年度承包费148000元,但经原告催要至今未缴纳,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2014年度承包费14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2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鱼池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属实,本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缴纳了2012年和2013年的承包费,后因经营不善,本被告于2013年12月份告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于2014年1月28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若被告2014年1月29日下午5点前未缴纳承包费,属于自动放弃,原告将于2014年2月8日将被告所承包的鱼池重新发包,并于当日将村民代表会决议内容张贴公告。后本被告未缴纳2014年度承包费,亦未再经营该鱼池。村委会也已于2015年1月将涉案鱼池以招投标的形式重新发包。综上,本被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鱼池承包经营合同,已经通过双方合议的形式予以解除,故本被告不同意缴纳2014年度承包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村民。2012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鱼池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东大坑两个鱼池共计40亩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148000元,于每年1月1日前缴纳本年度的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2012年和2013年度的承包费。2014年1月28日原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关于鱼池承包费,经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于2014年1月29日下午5点以前必须交清,过期不交属自动放弃。所放弃的鱼坑分给各队,分坑时间定于2014年2月8日……”,并于当日将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张贴公告。后被告未缴纳2014年度承包费,原告于2015年1月将涉案鱼池以招投标的形式重新发包,被告中标继续经营该鱼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鱼池经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2012年和2013年度承包费。2014年1月28日,原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并将会议内容张贴公告,公告载明若被告未于2014年1月29日下午五点前缴纳承包费,视为被告自动放弃承包,并将鱼池重新发包,后被告未按照公告载明的期限缴纳2014年度承包费。在法律层面上,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行为已经形成合意,致使原、被告之间的鱼池承包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事实方面,原告主张被告在2014年仍继续经营该鱼池,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4年度鱼池承包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随 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中华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