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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杜春生与被执行人翟鹏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生,翟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杜春生,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吴家乡榆树村1组79号。被执行人翟鹏程,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五公司经理,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本院在执行(2008)大洼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杜春生与被执行人翟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08)大洼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