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影、王嘉馨、王亚河、杨立平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影,王嘉馨,王亚河,杨立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杨影,女,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嘉馨,女,201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杨影,系王嘉馨母亲。申请执行人王亚河,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杨立平,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丹,该公司经理。杨影、王嘉馨、王亚河、杨立平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了(2014)双郊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杨影、王嘉馨、王亚河、杨立平16172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