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浚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原告张某某支付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费共计324000元,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先行支付被告3万元子女抚养费,原告自2009年起于每年的8月2日前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18000元,直至将剩余的294000元付完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浚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