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兴与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王永东,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徐兴被执行人王永东被执行人王丽申请执行人徐兴与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兴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向申请执行人徐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从2013年1月26日起2014年10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95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诉中保全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永东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企城阳光制衣公司家属区-1号房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经济开发区墨金苑小区7幢5层4-501号房产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拒不配合本院执行工作,本院依法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永东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企城阳光制衣公司家属区-1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兴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永东、王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