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宋刚书与被执行人王家良、毕振久、宋晓飞、苗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刚书,王家良,毕振久,宋晓飞,苗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宋刚书,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被执行人王家良,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东风镇大岗子村委会干部,现住大洼县东风镇大岗子村。被执行人毕振久,男,36岁,汉族,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委会干部,现住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被执行人宋晓飞,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委会干部,现住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被执行人苗洪伟,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委会干部,现住大洼县东风镇腰屯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宋刚书与王家良、毕振久、宋晓飞、苗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