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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064号申请人贾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