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泗阳县众兴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泗阳县众兴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349号申请人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党政办公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前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守国,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苗卫兵,该局物价检查分局副局长。被申请人泗阳县众兴中学(以下简称众兴中学),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西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田谨,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铁花,该校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泗阳县发改局)认定被申请人众兴中学,2014年秋季学期向高一年级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同时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0元,共计收取600人,共收取学费480000元;2014年秋季学期向黄应紫等19名非学区范围内的初一新生收取择校费,每人收取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共收取53000元;2014年春季学期,在代办费中开支高中讲义费共计40458元,以上合计573458元,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其收取的573458元属违法所得。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泗阳县发改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退回了黄应紫等19名非学区范围内的初一新生择校费53000元。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泗阳县发改局根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众兴中学作出(2015)泗发改价检案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20458元。该处罚决定书于同年6月26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众兴中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泗阳县发改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众兴中学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众兴中学及时缴纳违法所得。被申请人众兴中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泗阳县发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520458元及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守国、苗卫兵,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铁花、陈春和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查处:……(三)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对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等文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泗阳县发改局认定被申请人众兴中学,2014年秋季学期向高一年级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同时收取学费480000元;2014年秋季学期向黄应紫等19名非学区范围内的初一新生收取择校费53000元;2014年春季学期,在代办费中开支高中讲义费共计40458元,合计573458元,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其收取的573458元属违法所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泗阳县发改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退回了黄应紫等19名非学区范围内的初一新生择校费53000元。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泗阳县发改局根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众兴中学作出(2015)泗发改价检案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20458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6日送达被申请人。据此,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未超越法定幅度。综上,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2015)泗发改价检案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泗阳县众兴中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代理审判员  丁 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翁荣荣附相关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查处:……(三)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八条对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三)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四)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报请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五)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一、推行优质均衡发展,禁止择校乱收费。……鼓励实行择校生电脑派位直接录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跨区域入学的学生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第11页/共1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