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黄敏科与左宝清、熊统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科,左宝清,熊统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科。被执行人左宝清。被执行人熊统绕。黄敏科与左宝清、熊统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宝清、熊统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赔偿款18940元,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